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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孟执字第87号

李某、张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6
公开日期
2017-11-09
所属地区
孟村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孟执字第87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男,汉族,1990年11月13日出生,住所地孟村县,联系方式。被执行人张某,男,1987年1月1日出生,住所地孟村县被执行人李某,男,1991年6月18日出生,住所地孟村县李某申请张某等侵权一案,作出的(2013)孟民初字第314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某于2014-4-29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作出的(2013)孟民初字第314号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兴明

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郑文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