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浦民催字第56号申请人应达工业(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高科技园区郭守敬路50号。法定代表人YINGCHEN,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祝珂,男,应达工业(上海)有限公司工作。申请人应达工业(上海)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1月2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届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且申请人向本院申请作出除权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下:
一、宣告票据号码为1020004220660992,出票日期为2015年4月8日,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汇票申请人、持票人均为应达工业(上海)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河南省机电设备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出票行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科苑支行的中国工商银行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应达工业(上海)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金标
审 判 员 杨俊华
人民陪审员 王称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沈 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