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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622执67号

余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桂赞文、刘萍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所属地区
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余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桂赞文,刘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622执67号申请执行人余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陈新有,职务,主任。被申请执行人桂赞文,男,1987年06月2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江县人,住余江县。被申请执行人刘萍,女,1988年06月2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江县人,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余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社会抚养费征收书,向被执行人桂赞文、刘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桂赞文、刘萍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桂赞文、刘萍叁万玖仟陆佰壹拾贰元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吴亮生

代理

审判员  张雪生

代理

审判员  徐水菊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代

书 记员  杨 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