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执3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泾阳县支行。住所地:陕西省泾阳县中心街280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负责人李旬阳,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葛长安,陕西咸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博。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分行资产处置经营部业务经理。被执行人陕西永大电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泾阳县吉元大街南段。组织机构代码证号:。法定代表人陈永,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咸中民初字第00335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陕西永大电工有限公司限期主动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1594.86万元及相应的利息(其中截止2015年5月30日的利息为1173.984745万元)、案件受理费11.7492万元等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陕西永大电工有限公司所有的2850万元银行存款或收入或查封、扣押、评估、拍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振辉
审判员 田智会
审判员 贾有忠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刘 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