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刑更120号罪犯蒋中举,缅甸国籍,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二0一三年二月二十一日作出(2013)临中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蒋中举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宣判后,被告人蒋中举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
二0一三年七月九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76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被交付执行。现该犯服刑已满2年。执行机关云南省第一监狱于2015年12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经云南省监狱管理局2016年1月11日审核,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该犯死刑缓期执行期满,执行期间确无故意犯罪。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符合减刑条件,应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罪犯蒋中举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 煜
审 判 员 李 栎
代理
审判员 马瑞鑫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郭 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