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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22民初86号

李顺寿与解礼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3-18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李顺寿,解礼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2民初86号原告李顺寿,男,身份证号码:3624221974********,汉族,吉水县人,住吉水县乌江镇栋头村冻坑自然村**号。委托代理人曾水根,吉安市吉州区文山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告解礼根,男,身份证号码:3624221980********,汉族,吉水县人,住吉水县乌江镇栋头村冻坑自然村**号。

原告李顺寿与被告解礼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顺寿撤诉。诉讼费减半收取5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胡宗仁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曾星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