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2民初86号原告李顺寿,男,身份证号码:3624221974********,汉族,吉水县人,住吉水县乌江镇栋头村冻坑自然村**号。委托代理人曾水根,吉安市吉州区文山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告解礼根,男,身份证号码:3624221980********,汉族,吉水县人,住吉水县乌江镇栋头村冻坑自然村**号。
原告李顺寿与被告解礼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顺寿撤诉。诉讼费减半收取5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胡宗仁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曾星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