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台天行审字第27号申请执行人天台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天台县赤城街道工人东路111号。法定代表人叶海明,局长。被执行人天台县平桥镇金岭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天台县平桥镇金岭村温塘自然村。法定代表人丁茂蓬,主任。申请执行人天台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月18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天土资监[2015]69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要求责令天台县平桥镇金岭村村民委员会没收其在非法占用674.8平方米土地上建造的村文化礼堂和浇筑的地梁予以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依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被执行人既未申请复议、提起诉讼,又未在期限内自觉履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天台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5月25日作出的天土资监[2015]69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第二项;
二、由天台县平桥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强制执行该处罚决定第二项。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周方锐
审 判 员 裘先焕
代理
审判员 金 雯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娇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