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鄂0105执108号本院在执行武汉市运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陈义炎、武汉口味品道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陈义炎、武汉口味品道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陈义炎、武汉口味品道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0一六年二月五日(院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