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蕉民初字第5942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八一五西路3号,组织机构代码85742010-0。代表人李铭舟,行长。委托代理人柯素丽,女,198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系该单位职员。委托代理人林梁,男,197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系该单位职员。被告林明华,男,197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告林燕香,女,198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告龚飞林,男,1968年4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与被告林明华、林燕香、龚飞林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60元,减半收取143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韦信钱
人民陪审员 林振功
人民陪审员 游祥旺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林 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