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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蕉民初字第5942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与林明华、林燕香、龚飞林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12-05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林明华,林燕香,龚飞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蕉民初字第5942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八一五西路3号,组织机构代码85742010-0。代表人李铭舟,行长。委托代理人柯素丽,女,198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系该单位职员。委托代理人林梁,男,197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系该单位职员。被告林明华,男,197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告林燕香,女,198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告龚飞林,男,1968年4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与被告林明华、林燕香、龚飞林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60元,减半收取143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韦信钱

人民陪审员  林振功

人民陪审员  游祥旺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林 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