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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21民初241号

原告刘子兵等九人诉被告王柏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刘子兵,丛培君,张爱国,宋玉苍,王振付,吴玉超,吴玉国,于立军,吴玉新,王柏莉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21民初241号

原告:刘子兵,男,197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县。

原告:丛培君,男,198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县。

原告:张爱国,男,197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县。

原告:宋玉苍,男,197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县。

原告:王振付,男,1970年7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县。

原告:吴玉超,男,1976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县。

原告:吴玉国,男,196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县。

原告:于立军,男,1976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县。

原告:吴玉新,男,1969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县。

被告:王柏莉,男,1980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县。

原告刘子兵等九人与被告王柏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宫云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宗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