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4081号原告孙毓,女,无固定职业。被告刘晓铮,男,五原县自来水厂职工。委托代理人李福和,内蒙古仪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子霞,女,五原县隆兴昌镇工业园区潘胖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职工,系刘晓铮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毓与被告刘晓铮、杨子霞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毓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刘晓铮、杨子霞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毓撤回对被告刘晓铮、杨子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50元,退还原告50元。
审 判 长 张庆国
审 判 员 白娜娜
人民陪审员 邸玉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陶格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