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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初字第4081号

孙毓、刘晓铮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11-25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当事人
孙毓,刘晓铮,杨子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4081号原告孙毓,女,无固定职业。被告刘晓铮,男,五原县自来水厂职工。委托代理人李福和,内蒙古仪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子霞,女,五原县隆兴昌镇工业园区潘胖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职工,系刘晓铮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毓与被告刘晓铮、杨子霞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毓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刘晓铮、杨子霞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毓撤回对被告刘晓铮、杨子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50元,退还原告50元。

审 判 长  张庆国

审 判 员  白娜娜

人民陪审员  邸玉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陶格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