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81民初201号原告广东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某某省某某市某某区某某镇某某村。组织机构代码:某某。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熊某、陈某,公司法务。被告重庆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某某区人和金开大道某某号永固1期2楼。法定代表人陆某某。被告重庆某某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某某路8号法定代表人危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某某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杨莉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吕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