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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5执恢51号

宋桂芝与阮兴海、贾孝同、王立新、王洪亮担保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宋桂芝,阮兴海,贾孝同,王立新,王洪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5执恢51号

申请执行人:宋桂芝,女,汉族,住齐河县。

被执行人:阮兴海,男,汉族,住齐河县。

被执行人:贾孝同,男,汉族,住齐河县。

被执行人:王立新,男,汉族,住齐河县。

被执行人:王洪亮,男,汉族,住齐河县。本案宋桂芝申请执行阮兴海、贾孝同、王立新、王洪亮担保借款纠纷一案,依据(2011)齐执字第44号执行证书已立案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自行和解,申请人撤回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1)齐执字第44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高泽龙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姜鹏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