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821民初206号原告潘肇华。被告湖北辉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屈家岭管理区易家岭发展路南段东。法定代表人张子年,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潘肇华与被告湖北辉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罗 勇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潘庆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