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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刑更578号

崔志超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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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刑更578号罪犯崔志超,现在天津市梨园监狱服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4日作出(2014)辰刑初字第00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崔志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3年10月22日起至2016年10月21日止。天津市梨园监狱于2016年1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崔志超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崔志超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一次,单项奖励一次。

本院认为,罪犯崔志超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崔志超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3年10月22日起至2016年2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绍桓

审判员  齐万久

审判员  张福宏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史军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