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02民初327号原告王英军。被告华都国际建设集团邢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赵玉,系公司经理。
原告王英军诉被告华都国际建设集团邢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英军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英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英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英军负担。
审判员 高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赵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