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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5民初784号

重庆顺中物资有限公司与余义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5-26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重庆顺中物资有限公司,余义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5民初784号原告重庆顺中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园区火炬大道8号绿云石都A交易区1幢F2-4、11号。法定代表人支冬青,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胜,重庆博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义平,男,1966年10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顺中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余义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顺中物资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姚雪桥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刘飞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