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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03刑初50号

张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7-03-24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非法占用农用地
当事人
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303刑初50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吉林省梨树县人,户籍地四平市。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5年11月27日被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2016年1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陈景梅,吉林律舟律师事务所律师。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以四东检刑检刑诉[2016]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案,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瑾、杨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某于2015年将位于四平市叶赫林场辖区兴隆林班173小班内的林地承包给高某某种植玉米,并在林地内喷洒农药,改变林地用途,造成林地原有植被严重毁坏。经林业部门及四平市叶赫森林公安大队现场勘查、鉴定,被告人张某某非法将林地包给他人种植玉米,面积为21590平方米,合32.39亩。2015年11-12月间,被告人向四平市叶赫林场主动缴纳土地补偿费216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见证书、四平市实验林场鉴定报告、叶赫林场小班卡片、情况说明、会计凭证、照片、户籍证明、证人高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张某某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在林地内非法种植农作物,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原有植被及土壤层严重毁坏,其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人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无前科劣迹、平时表现好、其家庭经济困难、给予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认罪和悔罪表现,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第五十二条(罚金)、第五十三条(罚金缴纳期限)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单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 孙 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李唤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