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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25执175号

甘肃天润薯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周贵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9-27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甘肃天润薯业有限责任公司,周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725执175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天润薯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希林,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周贵,山丹县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山民初字第123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史金霞周贵山丹联社城东信用社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贵在银行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马维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张学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