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6)云2503民督4号申请人蒙自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蒙自市民安路1号。法定代表人孙永平,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牟晓怡,云南盟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申请人罗维富,男,1967年11月16日生,苗族,农民,住蒙自市。申请人蒙自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同时向本院提交了被申请人罗维富签名捺印的《联保小组成员借款申请表》、《云南省农村合作联社借款借据》各一份及《利息计算清单》一份,用以证实被申请人欠申请人借款本金人民币70000元,利息63301.3元未偿还。现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70000元,利息63301.3元,共计人民币133301.3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蒙自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罗维富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申请人蒙自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70000元,利息63301.3元,共计人民币133301.3元。本支付令申请费989元,由被申请人罗维富负担(该费用申请人已预交,由被申请人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支付申请人)。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许艳飞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沈 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