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法鹅民初字第0257号原告浦某。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浦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浦某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赵某起诉的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浦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浦某撤回对赵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浦某负担。
审判员 钱丹俊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华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