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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法鹅民初字第0257号

浦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浦某,赵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法鹅民初字第0257号原告浦某。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浦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浦某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赵某起诉的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浦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浦某撤回对赵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浦某负担。

审判员  钱丹俊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华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