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24执364号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行。住所地:海盐县武原街道城北西路101号。
被执行人:海盐广发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标准件工业园区长安路、盐北路叉口北166号。
法定代表人:严王珍。
被执行人:海盐浦发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严王珍。
被执行人:海盐深发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武原街道长安路西、盐北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严王珍。
被执行人:印叶芬,女,196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
被执行人:叶利民,男,196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
被执行人:叶震洲,男,198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
被执行人:王艺霖,女,198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嘉盐西商初字第24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海盐广发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海盐浦发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海盐深发进出口有限公司、印叶芬、叶利民、叶震洲、王艺霖的银行存款11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田林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朱梦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