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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24执364号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行、海盐广发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行,海盐广发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海盐浦发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海盐深发进出口有限公司,印叶芬,叶利民,叶震洲,王艺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24执364号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行。住所地:海盐县武原街道城北西路101号。

被执行人:海盐广发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标准件工业园区长安路、盐北路叉口北166号。

法定代表人:严王珍。

被执行人:海盐浦发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严王珍。

被执行人:海盐深发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武原街道长安路西、盐北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严王珍。

被执行人:印叶芬,女,196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

被执行人:叶利民,男,196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

被执行人:叶震洲,男,198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

被执行人:王艺霖,女,198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嘉盐西商初字第24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海盐广发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海盐浦发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海盐深发进出口有限公司、印叶芬、叶利民、叶震洲、王艺霖的银行存款11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田林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朱梦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