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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11执132号

周新芳诉开封金龙成套电气有限公司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新芳,开封金龙成套电气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211执132号申请执行人周新芳,男,汉族,1973年10月生。被执行人开封金龙成套电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佰数,该公司总经理。周新芳申请执行开封市金龙成套电气有限公司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执行。申请人周新芳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销强制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汴劳人仲案字(2015)第439号开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严 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王楷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