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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民初42号

华胜天成(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淮滨县卫生局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3-11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华胜天成(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淮滨县卫生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42号原告华胜天成(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生态城动漫中路482号创智大厦第2层办公室210-12房间。法定代表人陈朝晖,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淮滨县卫生局,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淮滨县北城桂花路。法定代表人葛祖林。本院受理原告华胜天成(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淮滨县卫生局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华胜天成(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胜天成(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4210元,减半收取17105元,由原告华胜天成(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

代理

审判员  翟婧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宋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