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42号原告华胜天成(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生态城动漫中路482号创智大厦第2层办公室210-12房间。法定代表人陈朝晖,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淮滨县卫生局,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淮滨县北城桂花路。法定代表人葛祖林。本院受理原告华胜天成(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淮滨县卫生局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华胜天成(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胜天成(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4210元,减半收取17105元,由原告华胜天成(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
代理
审判员 翟婧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宋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