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狮执字第2993号申请执行人王善华,男,196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执行人傅建平,男,1964年2月21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现住福建省石狮市。申请执行人王善华与被执行人傅建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狮民初字第36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傅建平应偿付申请执行人王善华借款1200000元及相应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向被执行人傅建平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傅建平应在2015年8月26日前自觉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傅建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申请执行人王善华尚有货款1200000元及相应利息未受偿。本院依法多次查询了金融、房管、车管、工商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傅建平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王善华亦没有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狮执字第299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蔡明志
代理
审判员 许自猛
代理
审判员 林木扬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蔡海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