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狮执字第2993号

王善华与傅建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善华,傅建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狮执字第2993号申请执行人王善华,男,196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执行人傅建平,男,1964年2月21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现住福建省石狮市。申请执行人王善华与被执行人傅建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狮民初字第36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傅建平应偿付申请执行人王善华借款1200000元及相应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向被执行人傅建平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傅建平应在2015年8月26日前自觉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傅建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申请执行人王善华尚有货款1200000元及相应利息未受偿。本院依法多次查询了金融、房管、车管、工商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傅建平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王善华亦没有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狮执字第299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蔡明志

代理

审判员  许自猛

代理

审判员  林木扬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蔡海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