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2民初335-2号
原告:曹英海,男,1964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柳林镇。
委托代理人:段成刚,安徽淮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机构代码14903872-8,住所地蒙城县307线。
法定代表人:刘国福,公司经理。
被告:方江明,男,现年50岁,汉族,住蒙城县御景华庭27号楼201室。
被告:吴学刚,男,现年40岁,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曹英海诉被告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方江明、吴学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英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淑云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李慧慧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