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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2民初335-2号

曹英海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3-28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曹英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方江明,吴学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2民初335-2号

原告:曹英海,男,1964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柳林镇。

委托代理人:段成刚,安徽淮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机构代码14903872-8,住所地蒙城县307线。

法定代表人:刘国福,公司经理。

被告:方江明,男,现年50岁,汉族,住蒙城县御景华庭27号楼201室。

被告:吴学刚,男,现年40岁,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曹英海诉被告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方江明、吴学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英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淑云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李慧慧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