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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郴北民一初字第1354号

罗红诉郭晓燕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罗红,郭晓燕,邓坤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郴北民一初字第1354号原告罗红,女,汉族。被告郭晓燕,女,汉族。被告邓坤山,男,汉族。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罗红诉被告郭晓燕、邓坤山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原告罗红向本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本院受理后,被告郭晓燕、邓坤山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原告罗红对该仲裁协议无异议,本院应当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罗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138元,退回原告罗红。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芬

人民陪审员  蔡秋玲

人民陪审员  柳光文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思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