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郴北民一初字第1354号原告罗红,女,汉族。被告郭晓燕,女,汉族。被告邓坤山,男,汉族。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罗红诉被告郭晓燕、邓坤山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原告罗红向本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本院受理后,被告郭晓燕、邓坤山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原告罗红对该仲裁协议无异议,本院应当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罗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138元,退回原告罗红。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芬
人民陪审员 蔡秋玲
人民陪审员 柳光文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思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