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421刑初49号公诉机关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某,男,1961年3月27日生,汉族,吉林省东丰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吉林省东丰县。因涉嫌危险驾驶,分别于2015年7月17日、2015年12月16日被取保候审。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检察院以东丰检刑检诉刑诉(2016)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赵某某于2016年1月23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止审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宇超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张天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