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421刑初49号

赵某某危险驾驶案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3-11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赵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421刑初49号公诉机关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某,男,1961年3月27日生,汉族,吉林省东丰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吉林省东丰县。因涉嫌危险驾驶,分别于2015年7月17日、2015年12月16日被取保候审。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检察院以东丰检刑检诉刑诉(2016)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赵某某于2016年1月23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止审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宇超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张天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