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民终118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芳。委托代理人李琼丽,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办事处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综合管理所,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办事处华荣路大浪办事处行政服务大楼*楼。法定代表人詹创安,所长。委托代理人刘原,广东鹏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芳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办事处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综合管理所(以下简称大浪办事处)劳动争议一案,上诉人李芳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龙劳初字第5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李芳上诉请求:
一、依法撤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宝法龙劳初字第557号民事判决;
二、依法判决大浪办事处支付李芳违法解除赔偿金人民币81000元(4500×9×2);
三、依法判决大浪办事处支付李芳2015年1月至6月份的年终奖人民币1500元(3000元÷12×6);
四、依法判决大浪办事处支付李芳律师费人民币3000元。本院
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大浪办事处和李芳劳动关系明确,双方发生的劳动争议依法属于我国劳动法律法规调整范围,双方的合法权利都应依法得到保护和约束。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乡镇集体企业对其超生职工应当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对超生的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超生的男女双方,有关单位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理:属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以及集体企业工作人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用合同。故李芳违反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超生二胎,大浪管理所根据上述规定及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与李芳的劳动关系,并无不当,故对李芳要求大浪管理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按照李芳胜诉比例,确定大浪办事处支付李芳律师费,原审对此处理妥当,计算正确,本院予以确认。综上,上诉人李芳的上诉主张均不成立,本院均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妥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李芳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黄 振 东
审 判 员 蔡 雪 燕
代理
审判员 刘 灵 玲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刘慎杰(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