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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4执异1号

泗县丁湖镇财政所、陈张义等与泗县丁湖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3-25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泗县丁湖镇财政所,陈张义,泗县丁湖镇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24执异1号异议人:泗县丁湖镇财政所,住所地安徽省泗县。

负责人:郝猛,该所所长。

申请执行人:陈张义,男,1970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奉化市。

委托代理人:丁持军。

被执行人:泗县丁湖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泗县。

法定代表人:苌荣,该镇镇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张义与被执行人泗县丁湖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2月3日作出(2015)泗执字第00747号执行裁定书,冻结(划拨)了异议人在泗县农业银行分理处账号为1242账户存款285000元。2016年1月22日,异议人泗县丁湖镇财政所于提出书面异议,请求解除冻结(划拨)。本院受理后,异议人泗县丁湖镇财政所于2016年2月2日申请撤回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异议人泗县丁湖镇财政所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泗县丁湖镇财政所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曹 伟

审判员 李 军

审判员 彭向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赵 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