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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18初字1156号

李××与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0118初字1156号原告李××。被告杨××。本院受理原告李××诉被告杨××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撤回对被告杨××的起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赵德占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温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