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0118初字1156号原告李××。被告杨××。本院受理原告李××诉被告杨××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撤回对被告杨××的起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赵德占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温聪 更多数据:
李××与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0118初字1156号原告李××。被告杨××。本院受理原告李××诉被告杨××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撤回对被告杨××的起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赵德占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温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