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03执169号
申请执行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公安路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
负责人:陈龙,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刘长德,男,汉族,1963年2月26日生,住六安市裕安区。
被执行人:胡海玲,女,汉族,1964年11月27日生,住六安市裕安区。
被执行人:姚锐,男,汉族,1981年7月21日生,住六安市裕安区。
被执行人:蒋婷婷,女,汉族,1990年1月5日生,住六安市裕安区。本院作出的(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2394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因被执行人刘长德、胡海玲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对被执行人姚锐、蒋婷婷所有的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姚锐、蒋婷婷所有的位于六安市龙河东路滨河小区A区4号楼201室房产一套(房产证号:房地权证金安字第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杰敏
审判员 周维真
审判员 郑东波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傅绪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