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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03执169号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公安路支行与刘长德、胡海玲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7-11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公安路支行,刘长德,胡海玲,姚锐,蒋婷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03执169号

申请执行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公安路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

负责人:陈龙,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刘长德,男,汉族,1963年2月26日生,住六安市裕安区。

被执行人:胡海玲,女,汉族,1964年11月27日生,住六安市裕安区。

被执行人:姚锐,男,汉族,1981年7月21日生,住六安市裕安区。

被执行人:蒋婷婷,女,汉族,1990年1月5日生,住六安市裕安区。本院作出的(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2394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因被执行人刘长德、胡海玲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对被执行人姚锐、蒋婷婷所有的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姚锐、蒋婷婷所有的位于六安市龙河东路滨河小区A区4号楼201室房产一套(房产证号:房地权证金安字第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杰敏

审判员  周维真

审判员  郑东波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傅绪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