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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23财保字第52号

陆天祥申请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12-13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陆天祥,韩爱,孙亚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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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23财保字第52号申请人陆天祥,男。申请人韩爱,女。被申请人孙亚勇,男。申请人陆天祥、韩爱与被申请人孙亚勇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提交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驾驶的豫BM59**号小型轿车。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扣押被申请人驾驶的豫BM59**号小型轿车(价值5万元)。申请人陆天祥、韩爱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赵 年

审判员 师玉洁

审判员 霍青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霍彦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