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81民特00136号
申请人:楼满东。
申请人:姚洪江。本院受理了申请人楼满东与申请人姚洪江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依法指定
代理
审判员俞琳琳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楼满东与申请人姚洪江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6年2月5日经诸暨市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店口调解中心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申请人姚洪江尚应支付申请人楼满东借款利息人民币16271元,申请人楼满东自愿减免471元,余款15800元定于2016年2月7日前付清,如申请人姚洪江到期未付清,则减免部分照算,并加付人民币3000元,且申请人楼满东可就全部剩余款项一并要求姚洪江履行。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俞琳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应 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