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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05民初30号

钟某与熊倡、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7-05-09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钟某,熊倡,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05民初30号

原告:钟某。

委托代理人:何小斌,江西平常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熊倡,男,198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349号红谷春天花园三期27号商铺B9、B10、C1室。组织机构代码:66477608X。

负责人:徐小亮,该中心支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傅有旺,江西锦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诉被告熊倡、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钟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32.1元,减半收取1266.05元,由原告钟某负担。

审判员  夏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喻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