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皖1622民初608号
原告:胡某,女,198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蒙城县。
被告:袁某1,男,1986年9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蒙城县。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胡某诉被告袁某1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
审判员康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经查:原告胡某与被告袁某1经人介绍相识,2011年9月27日登记结婚,2011年农历10月11日长女取名袁梦茹,2013年4月10日生育次女取名袁梦婷。现原告诉讼到院,要求离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胡某与被告袁某1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女袁某2、袁某3由被告袁某1抚养,原告胡某不负担子女抚养费。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被告袁某1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康 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朱长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