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商初字第1001号
原告:孙仁姣。
被告:王水洪。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仁姣与被告王水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仁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3元,由原告孙仁姣负担(已缴纳)。
代理
审判员 朱茜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代
书 记员 梅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