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衢商初字第1001号

孙仁姣与王水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4-23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孙仁姣,王水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商初字第1001号

原告:孙仁姣。

被告:王水洪。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仁姣与被告王水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仁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3元,由原告孙仁姣负担(已缴纳)。

代理

审判员  朱茜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代

书 记员  梅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