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3038号申请执行人安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安溪县金融行政服务中心6号楼。法定代表人黄国良,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李城光(曾用名李培勇),男,1982年9月2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李玉妹,女,198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李城光、李玉妹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社会抚养费人民币72810元及滞纳金,现尚欠社会抚养费人民币72810元及滞纳金。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李城光、李玉妹在银行查无存款,暂无有执行价值的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当事人名单,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本案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5)安执审字第923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建安
审 判 员 林竹森
代理
审判员 谢坤特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伟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