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21民初16号
原告:王兴文,男,汉族,农民
被告:李孝平,男,成年人,汉族,农民
被告:蔺永贤,女,成年人,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兴文诉被告李孝平、蔺永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兴文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兴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7元,由原告王兴文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靳立志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林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