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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03民初字第118号

原告王守忠与被告闫丰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3-04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守忠,闫丰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03民初字第118号原告王守忠,男,1969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河北省承德市。被告闫丰光,男,197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河北省承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守忠与被告闫丰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守忠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守忠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守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王守忠承担。

审判员  卜云东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马庆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