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03民初字第118号原告王守忠,男,1969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河北省承德市。被告闫丰光,男,197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河北省承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守忠与被告闫丰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守忠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守忠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守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王守忠承担。
审判员 卜云东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马庆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