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24执4号申请执行人吴其明。被执行人王建平。本院在执行吴其明与王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建平无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登记信息,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96548元,执行到位金额为零元。现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因此,权利人吴其明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424执4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王麒权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项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