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江催字第24号申请人海门市豪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海门镇瓯江中路508号。法定代表人张永军。申请人海门市豪邦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0月1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汇票到期后十五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出票行中国民生银行杭州分行营业部,出票人海门市豪邦贸易有限公司,收款人黄山市浙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票面金额50万元整,出票日期2015年7月21日,汇票到期日2016年1月20日,号码为0010006322177307的商业承兑汇票一份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海门市豪邦贸易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陈法忠
审 判 员 李秀琴
人民陪审员 黄 银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彭伟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