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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29民初501号

朱光辉与周振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4-03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朱光辉,周振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9民初501号

原告:朱光辉,男,1983年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委托代理人李敬国,河南绿洲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援助。

被告:周振新,男,1962年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光辉诉被告周振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光辉于2016年2月5日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周振新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光辉撤回对被告周振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朱光辉负担。

审 判 长  刘东亮

人民陪审员  曹军令

人民陪审员  姜一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赛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