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邕法执字第376-3号申请执行人莫国华。被执行人莫其学。申请执行人莫国华与被执行人莫其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邕民一初字第4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莫国华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莫其学的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第43条的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被执行人莫其学所有的250000元的银行存款的冻结。
二、划拨被执行人莫其学所有的200000元银行存款至本院账户(户名: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广西北部湾银行南宁市邕宁支行,账号:25×××73)。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黄 诚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赖美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