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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翁法执字1434号

石凤芹与秦广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石凤芹,秦广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翁法执字1434号申请人石凤芹,男,1953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秦广学,男,1970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翁牛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翁民初字第4101号民事调解书(案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钢宝劳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存款(账号为6229760xxxxxxxx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钢宝劳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存款(账号为6229760xxxxxxxxxx)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 志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杨延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