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5民初206号
原告:河北玛世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安彦年,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刘炎忠。
被告:站春华。
被告:程建波。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玛世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炎忠、站春华、程建波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刘炎忠、站春华、程建波的银行存款60000元或查封相同价值的财产。已提交保险金额为60000元的诉讼保全责任险保单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玛世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刘炎忠、站春华、程建波的银行存款60000元或查封相同价值的财产。
二、所查封财产在查封期间不准转移和变卖,不得对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所查封财产由被告保管、使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冯香暖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张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