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1125民初206号

河北玛世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刘炎忠、站春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7-19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河北玛世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刘炎忠,站春华,程建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5民初206号

原告:河北玛世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安彦年,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刘炎忠。

被告:站春华。

被告:程建波。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玛世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炎忠、站春华、程建波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刘炎忠、站春华、程建波的银行存款60000元或查封相同价值的财产。已提交保险金额为60000元的诉讼保全责任险保单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玛世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刘炎忠、站春华、程建波的银行存款60000元或查封相同价值的财产。

二、所查封财产在查封期间不准转移和变卖,不得对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所查封财产由被告保管、使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冯香暖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张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