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执字第1137号申请执行人王世华,男,1964年7月21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被执行人董召召,男,1985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丰县。申请执行人王世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鼓民初字第004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立案受理。本院在立案受理时即向申请执行人发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举证表、申请执行人告知书、风险告知书;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告知书,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亦未按执行令确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积极的执行措施: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未发现银行存款;被执行人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未发现有财产;到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鼓民初字第004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杨 涛执行员 王 磊执行员 盛如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黄 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