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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执字第221号

毛立德、姚增秀等与卢海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10-25
所属地区
上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毛立德,姚增秀,卢海波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上执字第221号申请执行人毛立德。申请执行人姚增秀。被执行人卢海波。申请执行人毛立德、姚增秀与被执行人卢海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1)上民一初字第68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上民一初字第68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审 判 长  卢盛忠

审 判 员  覃启学

代理

审判员  欧晓元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周义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