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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5执46号

浙江省岩土基础公司与天工艺苑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浙江省岩土基础公司,天工艺苑股份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5执46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省岩土基础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法定代表人汪拾金。被执行人天工艺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法定代表人谭跃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省岩土基础公司与被执行人天工艺苑股份有限公司[(2016)甬北慈商初字第00253号]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已履行第一期付款义务,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执行和解。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205执46号案件本次程序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元丰

审 判 员 汪志平

审 判 员 杨玉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代

书记员 王 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