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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1712号

龙海市人民法院行装科与陈滨元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7-26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龙海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陈滨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1712号申请执行人龙海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被执行人陈滨元。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龙海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与被执行人陈滨元危险驾驶罪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又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龙刑初字第573号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伟雄

审 判 员  熊雯雯

代理

审判员  黄俊鹏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林道容 更多数据: